党玉良、唐朝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6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648号案件名称
党玉良、唐朝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党玉良;唐朝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648号党玉良、唐朝耀:申请执行人党玉良与被执行人唐朝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24民初1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朝耀未自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党玉良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朝耀给付2021年7月10日前应支付的借款利息15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朝耀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款15000元及案件执行费125元。申请执行人党玉良已领取案件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党玉良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64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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