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勇、吴淑影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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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2031号案件名称
姜勇、吴淑影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姜勇;吴淑影;丁鹏;李云庆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2031号申请人姜勇,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申请人吴淑影,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丁鹏,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李云庆,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姜勇、吴淑影与被申请人丁鹏、李云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勇、吴淑影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吉0113民初5621-3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申请人丁鹏、李云庆在长春市九台区南山街前进村X组X平方米土地补偿款及地上物补偿款X万元。继续查封姜勇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二轻综合楼,产权证号为九房权证字第X号,丘地号X,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的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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