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伍建民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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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336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伍建民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伍建民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33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51号。负责人:陈星亮,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勇志,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慧,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伍建民,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告伍建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唐晶晶代理书记员 袁 贝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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