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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小洲、陈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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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276号
  • 案件名称

    魏小洲、陈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魏小洲;陈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魏小洲,男,198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现住该村。被执行人陈诚,又名陈成,男,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子长市XXX村民,现住子长市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小洲与被执行人陈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小洲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陈诚向申请执行人魏小洲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魏小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诚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诚名下有一辆车,车牌号为陕XXX,申请执行人魏小洲自愿放弃对该车辆的查封。被执行人陈诚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子长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诚名下有房产。3.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陈诚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到被执行人陈诚住所地子长市XXX村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陈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魏小洲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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