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陶卫平、王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2922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执292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陶卫平、王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陶卫平;王侠;孙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4执29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陶卫平,女,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侠,女,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城市之光东区。被执行人:孙逊,男,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城市之光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卫平与被执行人王侠、孙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4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当事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陈幼书审判员  王子利审判员  丁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通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