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义、张金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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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606号案件名称
崔义、张金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崔义;张金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崔义。被执行人:张金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义与被执行人张金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22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600.00元。本院认为,(2020)吉022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51050.00元中的1600.00元,被执行人宋洋已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0)吉022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51050.00元中的1600.00元已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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