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云与阳泉市旭昇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11民初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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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11民初1138号案件名称
李海云与阳泉市旭昇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海云;阳泉市旭昇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晋0311民初1138号 原告:李海云,男,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乃卿,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泉市旭昇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正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荣,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代表人:赵文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清,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李海云与被告阳泉市旭昇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计423元,由原告李海云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宏人民陪审员 高云忠人民陪审员 张小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文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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