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峰、延安立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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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民初523号案件名称
王彦峰、延安立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彦峰;延安立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华德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6民初523号 原告:于华德,男,1946年10月12日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委托代理人:张永宏,陕西胜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峰,男,现年50岁,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延安立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836560664M。法定代表人:刘百文,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华德与被告王彦峰、延安立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华德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华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华德负担。 审 判 长 刘 景 会审 判 员 乔 正 文人民陪审员 武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 强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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