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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峰、延安立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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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民初523号
  • 案件名称

    王彦峰、延安立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彦峰;延安立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华德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6民初523号 原告:于华德,男,1946年10月12日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委托代理人:张永宏,陕西胜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峰,男,现年50岁,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延安立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836560664M。法定代表人:刘百文,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华德与被告王彦峰、延安立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华德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华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华德负担。  审  判  长   刘  景  会审  判  员   乔  正  文人民陪审员   武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      强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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