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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明、杨丽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异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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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异183号
  • 案件名称

    凌明、杨丽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凌明;杨丽;吴英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异183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凌明,男,1978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804050650,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叙府路西段14号2幢1单元2号,现住宜宾市叙州区锦绣龙城6栋2单元20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杨丽,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8112245123,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文星街65号,现住宜宾市叙州区锦绣龙城6栋2单元204号。被执行人:吴英,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6510300664,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锦绣龙城6栋2单元104号。在本院执行凌明、杨丽申请执行吴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凌明、杨丽对本院(2021)川1521执370号《结案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凌明、杨丽称,异议人对法院(2021)川1521执370号《结案通知书》有异议。1.吴英至今未履行完毕(2020)川1521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违建拆除义务。至今现场还有5根总长度约3米的空调管线未拆除。其中两根黑色以及一根白色的空调管线被吴英用白色水泥进行部分掩盖,另两根白色空调管线未作任何掩饰,均依然存在现场。上述民事判决书载明的是“被告吴英在其位于锦绣龙城6栋2单元104号室外平台处安置中央空调主机,并在该幢楼墙体外部开洞安置空调硬管管线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并将在该幢楼墙体外部开洞安置的空调硬管管线拆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吴英立即拆除……在位于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西区大地坡锦绣龙城6栋2单元墙体外部开洞安置的全部空调硬管管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而非判决吴英将在该幢墙体外部开洞安置的空调硬管管线全部予以凿墙掩盖,法院更没有认定和给予吴英假借以所谓“新的侵权行为”视为履行完毕行为给付义务。吴英对上述民事判决书认定其履行行为给付义务阴奉阳违,将中央空调主机挪至异议人窗下,其挪移的空调主机和空调管线形成更便于攀爬至二楼的现状,且该空调主机直接安置在天然气管道之上,对异议人乃至整个楼栋业主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是其阴奉阳违、抗拒执行之表现,更是其有意逃避执行之消极“拒不执行”行为。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践踏。现执行承办人对异议人作“与其执行无关,应向相关主管单位反映的举报”的回复,异议人认为执行承办人未把好执行中的谨慎、实质审查关,放任了吴英的消极“拒不执行”行为。法院(2021)川1521执370号《结案通知书》与客观事实和客观现状明显严重相悖;2.依法立即对吴英予以罚款和拘留处罚,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吴英明显具有履行能力而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其藐视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不仅导致异议人至今未能实现合法权益,还在该区域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助长了不诚信社会风气的蔓延,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2018年4、5月间侵权至今,在近三年期间吴英没有承受任何实质性惩处,其还纠结社会不明身份人群,围堵房屋内居住的老人,至今毫无悔改之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对吴英前述有悖于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社会公德行为的惩处,都应在法院执行程序中予以充分体现。综上,请求撤销(2021)川1521执370号《结案通知书》,恢复(2021)川1521执370号案件对吴英的执行,并对吴英予以罚款和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吴英称,已按判决将墙体外的空调硬管管线全部拆除,杨丽、凌明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异议请求。本院查明,杨丽、凌明与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信物业)、吴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川1521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判决吴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其放置于叙州区望江路54号锦绣龙城6栋2单元104号室外平台处的空调外机,并将在该幢楼墙体外部开洞安置的空调硬管管线予以拆除,驳回杨丽、凌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吴英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杨丽、凌明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案号(2021)川1521执370号。2021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21)川1521执370号《结案通知书》,认为被执行人吴英已履行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而对该案予以结案处理。另查明,在杨丽、凌明与吴英发生纠纷的过程中,锦绣龙城的物业即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防盗在锦绣龙城6栋2单元104号室外平台上方即一二楼之间安置了铁丝网。本院(2020)川1521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理由部分载明“被告吴英在其位于锦绣龙城6栋2单元104号室外平台处安置中央空调主机,并在该幢楼墙体外部开洞安置的空调硬管管线的行为确实给二原告所有的二楼房屋造成了安全隐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吴英应将其空调外机搬移到其房屋户型图指定的空调外机放置位置,并将在该幢楼墙体外部开洞安置的空调硬管管线拆除,故对原告要求吴英立即拆除在位于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西区大地坡锦绣龙城6栋2单元一楼平台违规、违章安置的中央空调主机和在锦绣龙城6栋2单元墙体外部开洞安置的全部空调硬管管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吴英已将其放置于叙州区望江路54号锦绣龙城6栋2单元104号室外平台处的空调外机搬离后放置于指定位置,并将该幢楼墙体外部开洞安置的空调硬管管线予以拆除,且将新设置的空调管线用水泥予以覆盖。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凌明、杨丽申请执行吴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英已按生效判决将其放置于叙州区望江路54号锦绣龙城6栋2单元104号室外平台处的空调外机搬离放置于指定位置,并将该幢楼墙体外部开洞安置的空调硬管管线予以拆除,本院(2020)川1521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已履行完毕,本院(2021)川1521执370号《结案通知书》以被执行人吴英已履行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而对该案予以结案的处理正确。本案中,根据本院(2020)川1521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理由,该判决之所以判决吴英搬离放置于室外平台处的空调外机、拆除墙体外部开洞安置的空调硬管管线是因能通过该空调外机及硬管管线攀爬至二楼,给杨丽、凌明所有的二楼房屋造成了安全隐患。而在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该平台上方一二楼之间安置铁丝网,吴英将空调外机搬离并拆除墙体外部开洞安置的空调硬管管线,并将新设置的管线以水泥覆盖后,二楼房屋的安全隐患已经消除,判决的目的已经达到。综上,异议人杨丽、凌明关于吴英未履行完生效判决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杨丽、凌明提出的空调外机现放置在天然气管道之上,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其应向该楼盘的物业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天然气公司反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丽、凌明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江 琳审判员 杨宏均审判员 王根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修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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