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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秀丽、刘全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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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273号
  • 案件名称

    何秀丽、刘全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何秀丽;刘全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2执273号申请人:何秀丽,男,汉族,1977年12月12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执行人:刘全有,男,汉族,1978年8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张彦理与韩占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甘1022民初2229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全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何秀丽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57301元,共计107301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韩占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张彦理于2021年11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韩占冲联系不上,无可供执行财产,具体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被执行人韩占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相关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韩占冲名下的车辆、房产、工商、存款及股票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韩占冲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后又对被执行人韩占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临控、悬赏等,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韩占冲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下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占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彦理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韩占冲新的财产线索或下落时,申请执行人张彦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022执2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下落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玉升审判员  杨 奎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双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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