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本利、刘维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21民初2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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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21民初2508号案件名称
张本利、刘维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本利;刘维林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21民初2508号原告张本利,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省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增,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刘维林,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本利诉被告刘维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本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本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本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0元,由原告张本利负担。审判员 高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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