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柏林、吴述祥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8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858号案件名称
朱柏林、吴述祥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越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朱柏林;吴述祥;越西荆越置业有限公司;新六建设集团腾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858号原告:朱柏林,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告:吴述祥,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第三人:越西荆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法定代表人: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新六建设集团腾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辛冲街。法定代表人:黄秀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朱柏林与被告吴述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柏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母 红 霞审判员 吉俄 子哈审判员 黄 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威色石支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