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潘旭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恢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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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恢256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潘旭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潘旭;黎麟凤;黎斌;潘佐国;徐林;彭希兰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恢256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黄远锋,总经理。被执行人:潘旭,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黎麟凤,女,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黎斌,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被执行人:潘佐国,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被执行人:徐林,女,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被执行人:彭希兰(曾用名彭西兰),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旭、黎麟凤、黎斌、潘佐国、徐林、彭希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柏林审 判 员 桂 冠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欧秧生书 记 员 聂 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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