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清、李干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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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776号案件名称
郭美清、李干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郭美清;李干校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民初2776号 原告李干校,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郭美清,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审理的原告李干校与被告郭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郭美清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有关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干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保全被告郭美清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有关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郭美清名下的银行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告郭美清名下的房产(以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告郭美清名下的车辆(以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闫含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锦华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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