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有奴、白文玲等白金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1民初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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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1民初1815号案件名称
冶有奴、白文玲等白金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共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冶有奴;白文玲;白金金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1民初1815号原告:冶有奴,男,1970年3月2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民和县甘沟乡民族村村民,现住青海省民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洒代(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女,1968年5月1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民和县甘沟乡民族村村民,现住青海省民和县。 被告:白文玲,女,1995年12月27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博维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告:白金金,女,1993年4月18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共和县。 原告冶有奴与被告白文玲、白金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冶有奴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冶有奴负担。 审判员 史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朋毛卓玛书记员 肖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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