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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可任、黄定建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27执24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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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27执249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卓可任、黄定建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苍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卓可任;黄定建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327执2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卓可任,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泰顺县。 委托代理人:江永肖,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定建,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27民初6658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定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卓可任与被执行人黄定建于2021年9月17日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黄定建于2021年9月17日之前偿还50000元,于2022年9月17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23年9月17日前偿还30000元,直至2024年9月17前偿还剩余款项23200元。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现因双方自行在庭外和解,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21)浙0327执24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海 审判员张世裕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琼琼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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