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海翔实业有限公司、赵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8民初2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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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8民初2163号案件名称
兴文县海翔实业有限公司、赵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兴文县海翔实业有限公司;赵刚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8民初2163号原告:兴文县海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兴文县古宋镇光明坝海翔光明春天A7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MA62RQ4A5Y。法定代表人:谢雅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叶凌岚,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刚,男,汉族,1993年6月6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原告兴文县海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得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兴文县海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林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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