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飞、王小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313号

由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9/22 0:00:00在陕西省子长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生效的李青飞;王小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313号
  • 案件名称

    李青飞、王小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青飞;王小勇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李青飞,男,200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小勇(曾用名王**),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青飞与被执行人王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6日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王小勇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青飞劳务工资46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王小勇负担。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对外投资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经查,被执行人王小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再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