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风连、石进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5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552号案件名称
闫风连、石进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闫风连;石进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闫风连,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石进圣(又名张刘海),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闫风连申请执行石进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风连于2021年7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黄豆款52652元,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石进圣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经查被执行人石进圣账户有存款,其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石进圣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经延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石进圣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在榆林市佳县朱官寨镇石家坬村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石进圣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将被执行人石进圣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闫风连,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石进圣有固定收入,本院依职权冻结并扣划其银行存款8700元,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闫风连兑付。被执行人石进圣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闫风连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旗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春、王忠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687号 下一篇 李俊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705执68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