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王忠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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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687号案件名称
王春、王忠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春;王忠田;王忠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7687号原告:王春,男,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王忠田,男,满族,1960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王忠磊,男,满族,1969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诉被告王忠田、王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忠田、王忠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4元,由原告王春承担。审判员 顾业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若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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