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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王忠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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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687号
  • 案件名称

    王春、王忠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春;王忠田;王忠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7687号原告:王春,男,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王忠田,男,满族,1960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王忠磊,男,满族,1969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诉被告王忠田、王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忠田、王忠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4元,由原告王春承担。审判员  顾业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若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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