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徐鸿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356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35661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徐鸿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徐鸿飞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566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负责人:陈大鹏,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红,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鸿飞,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徐鸿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 判 员 孙姣娜法官助理 刘玉洁书 记 员 朱美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聪明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川15刑更498号 下一篇 王春、王忠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