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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满喜、袁小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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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1035号
  • 案件名称

    张满喜、袁小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满喜;袁小东;杨迎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张满喜,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袁小东,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杨迎春,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满喜与袁小东、杨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2021)陕0826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小东、杨迎春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满喜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小东、杨迎春偿还借款38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0元、申请执行费488元。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袁小东、杨迎春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存款,经与申请执行人交谈,其明确表示存款金额太小无需扣划,再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袁小东、杨迎春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袁小东、杨迎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满喜释明被执行人袁小东、杨迎春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张满喜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袁小东、杨迎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袁小东、杨迎春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剑勇审判员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新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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