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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满元、向莲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1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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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1264号
  • 案件名称

    阳满元、向莲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阳满元;向莲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阳满元,女,1957年12月30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向莲新,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本县。申请执行人阳满元与被执行人向莲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湘1321民初543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向莲新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满元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当天立案执行。2021年8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向莲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邮寄结果为收件人长期在外。2021年8月10日、8月16日、9月22日先后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向莲新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8月26日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峰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向莲新的公积金,查明无公积金。2021年8月26日到双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向莲新的不动产,查明无不动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向莲新因犯组织卖淫罪,被本院以(2019)湘1321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7月13日止。2021年9月24日对向莲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阳满元,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才新审 判 员  周荣遐审 判 员  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嘉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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