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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俊杰、董江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12执恢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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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执恢354号
  • 案件名称

    董俊杰、董江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董俊杰;董江;长春市双阳区元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12执恢35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元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俊杰、董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1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752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经本案恢复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由担保人董旺为二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由担保人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本院认为,(2018)吉011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收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300.00元由担保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1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定的履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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