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永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昱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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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939号案件名称
衡阳永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昱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衡阳永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昱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939号申请执行人衡阳永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代码为91430400090856143U),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花园路7号303。被执行人东莞市昱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代码为91441900562514081N),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盛园街4号办公楼二楼201室。申请执行人衡阳永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昱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民终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执行人东莞市昱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衡阳永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款项合计人民币197894元。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6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昱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东莞市昱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履行偿付义务。2021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东莞市昱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24日集约查询,2021年6月25日、9月18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东莞市昱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东莞市昱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昱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7月22日依法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昱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故本案被执行人东莞市昱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标的197894元,未执行标的197894元。因被执行人东莞市昱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衡阳永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全权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对本案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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