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光电通电子有限公司、衡阳金色家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恢1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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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恢133号之一案件名称
长沙光电通电子有限公司、衡阳金色家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长沙光电通电子有限公司;衡阳金色家族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恢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光电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齐,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衡阳金色家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李璀,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沙光电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金色家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湘0407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衡阳金色家族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光电通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6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衡阳金色家族商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于2020年6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光电通电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告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衡阳金色家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其他财产状况。同时分别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对被执行人衡阳金色家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金融类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并对其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找。同时另查明,被执行人衡阳金色家族商贸有限公司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执行款xx元。现本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长沙光电通电子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衡阳金色家族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瞿湘林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长沙光电通电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齐律师,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未予以表态。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xxx元(含本案执行费xxx元),已执行到位xxx元,尚未执行到位xxx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光电通电子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 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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