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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富发铝塑钢装饰有限公司、贵州众慧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3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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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民初3963号
  • 案件名称

    贵州新富发铝塑钢装饰有限公司、贵州众慧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都匀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贵州新富发铝塑钢装饰有限公司;贵州众慧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都匀市工商管理学校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01民初3963号原告:贵州新富发铝塑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剑江北路139号老年公寓8栋2单元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220561897。法定代表人:杨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贵州众慧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D区第D2栋(B)12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GRYUY1H。法定代表人:廖永孝,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都匀市工商管理学校,住所地都匀市绿茵湖办事处(谢官冲小学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7013470335221。法定代表人:俞雪峰,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洪军,系贵州法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贵州新富发铝塑钢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众慧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都匀市工商管理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新富发铝塑钢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新富发铝塑钢装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新富发铝塑钢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贵州新富发铝塑钢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  雪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  昱  莹书 记 员 王梦蝶(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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