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赵正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6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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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6749号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赵正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赵正强;于冰;汪丽颖;段晓天;张士光;赵海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674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00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965261656。负责人:许金钟,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林,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通,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正强,男,满族,1986年6月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灯塔市。被执行人于冰,女,汉族,1982年2月2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汪丽颖,女,汉族,1972年6月2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灯塔市。被执行人段晓天,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被执行人张士光,男,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灯塔市。被执行人赵海瑞,女,满族,1986年12月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灯塔市。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赵正强、于冰、汪丽颖、段晓天、张士光、赵海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正强、于冰、汪丽颖、段晓天、张士光、赵海瑞名下的银行、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赵正强、于冰、汪丽颖、段晓天、张士光、赵海瑞名下中国银行及财付通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委托查询各个被执行人户籍地房产情况,均未查询到相关房产。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赵正强、于冰、汪丽颖、段晓天、张士光、赵海瑞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6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玉冬执行员 李秀雨执行员 于永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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