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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华伟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323刑初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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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3刑初315号
  • 案件名称

    侯华伟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侯华伟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23刑初315号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侯华伟,男,无职业,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药山镇。因本案,于2021年7月3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a局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岫检刑诉〔2021〕227号指控事实2021年7月24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侯华伟酒后驾驶辽CXXXX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路段时,与滕某霜驾驶的辽AXXXXX(临时行驶车牌号)轻型栏板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侯华伟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65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另查明岫岩满族自治县公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华伟承担全部责任,滕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侯华伟与滕某某一次性赔偿达成民事和解,一次性给付滕某某车辆修理费等120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意见被告人侯华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诉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侯华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华伟与滕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化解了社会矛盾,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依据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提出的量刑建议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侯华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徐晓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孙焕宸书 记 员 王 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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