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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玉云、怀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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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4372号
  • 案件名称

    侯玉云、怀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侯玉云;怀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372号申请执行人:侯玉云,女,1969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怀伟,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玉云与被执行人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602民特200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因该案已于(2020)皖1602执4507号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02执4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曹友喜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汉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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