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玉云、怀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3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4372号案件名称
侯玉云、怀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侯玉云;怀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372号申请执行人:侯玉云,女,1969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怀伟,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玉云与被执行人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602民特200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因该案已于(2020)皖1602执4507号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02执4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曹友喜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汉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锋、宁夏金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3民终725号 下一篇 白云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更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