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敏、党慧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2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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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247号之一案件名称
田敏、党慧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田敏;党慧芳;无锡奇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敏,女,199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党慧芳,女,199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被执行人:无锡奇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NRJ7T0J,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33号华清创意园38栋301。法定代表人:党慧芳。申请执行人田敏与被执行人党慧芳、无锡奇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68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双方一致确认无锡奇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党慧芳结欠田敏退款50000元,该款无锡奇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党慧芳于2021年2月12日前支付田敏20000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田敏30000元。款项付至田敏的银行账户(户名:田敏开户行:建设银行武汉江夏支行账号4340××××9041)。二、上述款项若逾期未付,田敏有权就50000元的未支付部分申请全额强制执行三、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无锡奇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党慧芳负担,该款已由田敏预付,无锡奇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党慧芳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田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被执行人党慧芳、奇遇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敏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党慧芳、奇遇公司支付贷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850元及相应罚息、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党慧芳、奇遇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田敏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党慧芳、奇遇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田敏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徽商银行南京分行、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华夏银行无锡分行、交通银行无锡分行、锡洲农商行、华夏银行南京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党慧芳、奇遇公司的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党慧芳、奇遇公司在上述银行无可供执行财产,未查得被执行人党慧芳、奇遇公司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党慧芳、奇遇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党慧芳、奇遇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党慧芳、奇遇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党慧芳、奇遇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提取被执行人党慧芳公积金账户余额1230元,提取款项在缴纳执行费后向申请执行人田敏发放118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党慧芳、奇遇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党慧芳、奇遇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被执行人党慧芳、奇遇公司经本院多方查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田敏书面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田敏表示无法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尚有执行款4967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等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06民初6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舒秀琴审判员 许正平审判员 荆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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