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伟、赵淑侠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21民初4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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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民初4066号案件名称
周伟、赵淑侠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周伟;赵淑侠;李阳阳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21民初4066号原告:周伟,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赵淑侠,女,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阳阳,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周伟、赵淑侠与被告李阳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周伟、赵淑侠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伟、赵淑侠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郭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书敏书 记 员 周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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