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某某、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6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605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60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2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66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1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5月20日、6月8日、7月6日、8月6日、9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其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无车辆、工商、证券、房产等信息。3、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4、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5日、6月15日前往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蓝田县不动产登记局等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结果。5、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其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7、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3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导利审判员  李跃波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