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汉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执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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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执263号案件名称
许汉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许汉军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执263号被执行人:许汉军,男,汉族,1977年3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现正在押服刑。被执行人许汉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7刑初7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许汉军被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已缴纳5万元,剩余115万元未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许汉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证券机构、保险公司、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以及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向江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有以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许汉军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存款296989.46元,该款已全部上缴国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向被执行人许汉军户籍所在地茂名市电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居住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汉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因被执行人许汉军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执2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案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俊平审 判 员 张志强审 判 员 周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 峥书 记 员 吕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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