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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开均与郭仕斌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保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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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保337号
  • 案件名称

    邵开均与郭仕斌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奉节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邵开均;郭仕斌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保337号 申请人:邵开均,男,汉族,1984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仕斌,男,汉族,1959年5月2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现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邵开均与被申请人郭仕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渝0236执保314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郭仕斌名下车牌号为渝X的大众牌小型汽车以及车牌号为渝X的东风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邵开均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渝0236财保94民事裁定,裁定准予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邵开均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仕斌名下车牌号为渝X的大众牌小型汽车以及车牌号为渝X的东风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饶  菁书 记 员   孙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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