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玉兰、沈玉兰到案后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323刑初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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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3刑初310号案件名称
沈玉兰、沈玉兰到案后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沈玉兰;沈玉兰到案后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23刑初310号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沈玉兰,女,无职业,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因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an局监视居住。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岫检刑诉〔2021〕223号指控事实2021年7月1日7时许,被告人沈玉兰、被害人李某同乘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客运站发往偏岭镇的客车,二人处于相邻座位。期间李某将随身携带的红色苹果11手机放在自己的座位上,沈玉兰趁李某不备时将手机盗走。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移动电话苹果11在2021年7月1日的二手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200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沈玉兰到案后,将盗窃手机退还被害人李某,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意见被告人沈玉兰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诉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沈玉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且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予以缓刑考验。公诉机关依据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提出的量刑建议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沈玉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徐晓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孙焕宸书 记 员 王 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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