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某、卢建周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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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542号案件名称
纪某某、卢建周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纪永利;卢建周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542号 原告:卢某某,男。被告:纪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卢某某与纪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敏彬 人民陪审员 景亚群 人民陪审员 李永安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梦妮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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