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臣、辽宁迈亚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初2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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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初2363号案件名称
孙志臣、辽宁迈亚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志臣;辽宁迈亚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初2363号原告:孙志臣,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保洁员,户籍地吉林省永吉县,现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远,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琦,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辽宁迈亚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通用航空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彭靓,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红,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孙志臣与被告辽宁迈亚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孙志臣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志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志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孙志臣负担。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文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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