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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臣、辽宁迈亚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初2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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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初2363号
  • 案件名称

    孙志臣、辽宁迈亚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孙志臣;辽宁迈亚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初2363号原告:孙志臣,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保洁员,户籍地吉林省永吉县,现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远,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琦,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辽宁迈亚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通用航空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彭靓,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红,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孙志臣与被告辽宁迈亚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孙志臣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志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志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孙志臣负担。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文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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