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时利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允亮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31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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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3116号之一案件名称
合肥时利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允亮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合肥时利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允亮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3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时利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天水路18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7811353Y(1-1)。法定代表人:翁朝礼被执行人:吴允亮,男,汉族,1987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合肥时利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吴允亮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3执3116号案件的执行。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算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学思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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