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涛、何龙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525民初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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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5民初1434号案件名称
韩涛、何龙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韩涛;何龙学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525民初1434号原告:韩涛,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何龙学,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原告韩涛与被告何龙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龙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何龙学给付补偿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何龙学因清理高县月江大沙湾电站的泥沙和乱石杂质,雇请韩涛使用云CXXX货车作业,因何龙学未完善相关手续,致使车辆被高县水利局扣押约40天,何龙学承诺补偿10,000元损失。逾期,何龙学未付款。何龙学未作答辩韩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身份证、欠条、照片。上列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何龙学曾雇请韩涛自备云CXXX货车,清理高县月江大沙湾电站泥沙、杂质,因手续不齐备致车辆被高县水利局扣押40余日。为此,何龙学承诺给付车辆扣押期间劳务费10,000元,并于2020年底前付款。期满,何龙学未清偿债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何龙学与韩涛达成的付款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恪守合约。本案中,何龙学不按约定付款,韩涛有权请求清偿债务。韩涛诉请给付劳务款10,000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何龙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何龙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韩涛劳务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何龙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远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彭德中书 记 员 杨 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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