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姜蜀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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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1127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姜蜀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姜蜀凤;何春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法定代表人陈文仕,行长。被执行人姜蜀凤,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何春华,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姜蜀凤、何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姜蜀凤、何春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2执1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立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慧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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