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渝04刑终1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4刑终116号案件名称
何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何伟案件缘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1)渝04刑终116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伟,男,1999年8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于2021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酉阳县看守所。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何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 (2021)渝024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何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二、对被告人违法所得6061元依法予以追缴(已退赃6000元)。原审被告人何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何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伟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伟撤回上诉。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渝024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迅审 判 员 段成一审 判 员 万永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印 聪书 记 员 陈桂华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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