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4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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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405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志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孙志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志民,男,汉族,住子长市,居民。被执行人张存福,男,汉族,住子长市,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志民与被执行人张存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存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存福偿还申请执行人孙志民借款2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存福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存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支行有工资收入,账号:xxxxxx,申请执行人孙志民于2021年9月21日撤回了本案的执行,自愿等待被执行人张存福工资的扣划偿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4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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