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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海俊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121民初2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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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121民初2537号
  • 案件名称

    宋海俊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舞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宋海俊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21民初2537号原告:宋海俊,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李伟光,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原告宋海俊与被告李伟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立案,原告宋海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海俊负担。审判员刘昭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吴明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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