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贵、陈大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3民初2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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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3民初2507号案件名称
李金贵、陈大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金贵;陈大计;商丘市佰信物流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3民初2507号原告:李金贵,男,193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陈大计,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商丘市佰信物流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金桥路与民主路交叉口向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0JWE71Y。法定代表人:孟凡荣,职务:总经理。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0号(河南煤田地质局大夏5楼),社会统一代码91410100MA3X4HX00N负责人:杨志军,职务:总经理。原告李金贵与被告陈大计、商丘市佰信物流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诉讼费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金贵撤回对被告陈大计、商丘市佰信物流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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