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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妃、蔡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13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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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13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金妃、蔡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金妃;蔡路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1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妃,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执行人:蔡路明,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妃与被执行人蔡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妃与被执行人蔡路明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且当事人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24执13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志刚 审判员王立 审判员章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黄嘉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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