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妃、蔡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13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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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1371号之一案件名称
金妃、蔡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金妃;蔡路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1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妃,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执行人:蔡路明,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妃与被执行人蔡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妃与被执行人蔡路明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且当事人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24执13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志刚 审判员王立 审判员章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黄嘉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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