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加祥与张二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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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108号案件名称
杨加祥与张二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杨加祥;张二翠;杨永飞;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10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87X。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坤,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杨加祥,男,汉族,1957年8月8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初中文化,现住神木市附近,农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二翠,女,汉族,1956年7月14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文盲,现住神木市附近,农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杨永飞,男,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初中文化,现住神木市附近,司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加祥、张二翠、杨永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陕0802执410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杨加祥、张二翠、杨永飞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7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4月18日以月利率9.9‰计算,从2016年4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以逾期月利率12.87‰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430元、执行费4870元。但被执行人杨加祥、张二翠、杨永飞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加祥、张二翠、杨永飞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并对被执行人杨加祥、张二翠、杨永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杨加祥的银行账户存款1060.03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张二翠的银行账户存款903.99元,共计1964.02元,后将执行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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