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某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407刑初2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刑初259号
  •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陈某某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407刑初259号公诉机关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明,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金桥镇,住湖南省祁东县金桥镇。2021年3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以衡石检刑诉〔202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灿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28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湘Dxxxxx小汽车沿衡阳市石鼓区湘江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衡阳市第十四中学路段时,被执勤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3.3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妹的证言;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山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陆 超书 记 员 许嘉月校对责任人:黄山平打印责任人:许嘉月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