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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任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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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821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任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任某某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8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任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21)晋1024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任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某某的银行存款2050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任某某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青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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