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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浩东、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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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928号
  • 案件名称

    石浩东、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石浩东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928号被执行人石浩东,曾用名石浩,男,汉族,生于1991年3月10日,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住韩城市,村民,身份号码:61058XXXX103104110,现羁押于韩城市戒毒所。石浩东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陕0581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石浩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强制执行,责令石浩东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6月10日,本院在韩城市看守所(强制戒毒中心)提押了被执行人石浩东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石浩东名下有大额可扣划存款;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无企业登记和工商登记等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石浩东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在韩城市XX房XX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石浩东名下无住房公积金。5、经与被执行人所在村组进行了调查,该村委会同志表示石浩东父母去世,家里经济困难,被执行人石浩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能力支付罚金。6、对被执行人石浩东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7、在韩城市看守所(韩城市强制戒毒中心)与石浩东谈话,他表示自己现在没有能力缴纳罚金,待服刑期满出来后,有能力了再缴纳。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无能力履行义务,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可依法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程建斌审  判  员   车小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宗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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